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案例:100万自有资金获300万配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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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布一件名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实为股票配资合同的纠纷。最终,用资人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配资人梁某向余某退回多收的利息,并承担了投资损失的60%。

一、基本案情:
用资人余某(原告)与配资人梁某(被告)于2020年9月9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余某同意将自有资金及其实际控制资金投资100万元整,委托给梁某进行股票投资理财管理。梁某为余某提供300万的配资资金。余某承担配资账户每个月的成本,配资成本每月1%。梁某可以使用股票账户内资金总额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梁某对上述账户进行股票购买等操作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余某承担,与梁某无关。同时,双方就合作期限、利润分成比例、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后双方由于对亏损金额、责任分担存在分歧,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二、法院认为:
第一: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股票配资怎么计算,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案例:100万自有资金获300万配资详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提供自有资金100万元,被告向原告提供3倍配资款,配资成本由原告承担;原告将上述资金全部委托给被告进行股票投资理财管理,被告进行股票购买等操作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原告拥有投资资金的所有权,被告拥有管理资金的使用权,但使用用途仅限于约定的投资范围。
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基本特征,而场外配资行为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均应被认定合同无效。被告作为个人,并无相应资质,无权开展配资业务,故双方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关于配资费用。由于场外配资的配资方(即被告)在没有股票配资资质且不可能获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配资业务,与用资人(即原告)签订配资协议,该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实际上从事的是非法活动,故配资方是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配资费用9万元,于法有据,依法可予支付,但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200万元配资,理应支付使用期间的法定利息。
第三:关于投资损失。配资方是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但并不意味着用资人即原告没有过错。原告作为用资方,为追求高额收益,在不符合证券公司正规融资融券要求的情况下,与场外配资方签订合同,也就表明其愿意承担更高的本金亏损风险。故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姜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则可证明配资合同确系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的,故对原告的投资损失,可由原告、被告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摊。关于分摊比例,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被告以高额收益、承诺保本等方式,招揽、劝诱原告接受其提供配资并代为理财,被告将收取的原告资金加以三倍配资后注入非正规的平台账户,且未披露真实的交易流向和资金走向;原告明知被告提供的平台账户系不安全账户,且对该平台的不安全提示未予以理睬,在合同约定负有保管标的账户的银行借记卡密码、取款(证券转银行)密码、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等权利的情况下,轻信他人,将上述密码交由被告控制等等,酌情认定被告承担60%,原告自担40%。
三、最终判决:
1、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投资本金637,368元;
2、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配资费用53,425元;
3、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某投资亏损217,579元;







